海淀园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淀园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制度管理,规范其设立、运行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核算中心按照《海淀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条 核算中心是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工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工会工委)向基层工会提供会计服务的非法人的内设机构,直接接受海淀园工会工委领导。
第四条 核算中心采用集约化管理模式运作。核算中心在银行开立一个账号,设立一个会计账套,向多个基层工会提供会计核算服务。
第五条 核算中心的服务对象包括:年工会经费留成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基层工会;财务应当独立管理,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
第六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各基层工会资产,按照权属关系,“谁的钱,谁支配”,“谁的资产,谁处置”的原则管理。
第七条 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人员由海淀园工会工委直接任用或聘用。

第二章 服务

第八条 核算中心向委托单位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日常报销、预算控制、账簿登记、余额查询、会计报表。
第九条 核算中心应秉承以人为本,服务基层的原则,认真组织好日常报销工作。
第十条 核算中心向基层工会提供余额查询服务,余额查询仅限于资产所有权单位。核算中心对代管单位财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核算中心的账簿登记应认真贯彻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按照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核算中心应依据委托代管单位的年度预算,严格控制日常报销,对超预算或没有预算的情况,应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待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核算中心向委托代管单位提供会计报表,报表的种类按《工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海淀园工会工委对直接任用或聘用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人员具有决定权,并独立承担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核算中心与基层工会的关系是委托代管关系。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将财务工作委托代管时,核算中心在海淀园工会工委授权下,应与委托代管的基层工会签订《会计核算委托代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委托代管单位具备单独管理条件后,可向核算中心提出终止协议的申请。终止委托代管服务应至少提前3个月提出,核算中心必须办理清算手续。
第十六条 海淀园工会工委财务部负责制定《海淀园工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核算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由海淀园工会工委财务部负责,并参考《海淀区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基层工会的预算编制,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各基层工会自行完成编制工作,经由海淀园工会工委财务部批准后,交核算中心控制执行。海淀园工会工委财务部负责基层工会预算编制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代管的基层工会,可对核算中心的工作及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问题可向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投诉。
第十九条 核算中心接受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全总经审监督“下审一级”的要求,上一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将核算中心的工作纳入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 核算中心对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应向海淀园工会工委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海淀园工会工委财务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4年1月1日